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验收方法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一、自行验收指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物资)财务资产部门和使用者组织两个或以上不同部门人员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采用此方式。

二、监督验收指各单位组织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供应商、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人员组成三方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各单位负责组织并参与验收、供货商参与验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验收。贵重及大宗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采用此方式。

第六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或协议书(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或招投标材料、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三章 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的使用者在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二、技术质量验收指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自行验收程序:由各单位使用者自行验收,即对仪器设备(物资)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没签合同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合格后,结果填写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订了合同的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结果填写《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仪器设备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

第十一条 监督验收程序: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由各单位使用者与供应商共同开箱检查,进行数量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各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拟定验收时间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程序执行监督验收。验收后,各单位填写《验收表》,填写验收结果,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捐赠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程序:全部按照自行验收程序进行,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填写《验收表》,贵重及大宗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确认验收结果。已使用过的仪器设备(物资)不需要验收。

第十三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全部参照自行验收程序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填写《验收表》,第三方验收的检测结果作为《验收表》的附件。

第十四条 《验收表》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填写、验收资料齐全。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五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原则上到货一周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将催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各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七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物资)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各单位使用者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物资)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

二、仪器设备(物资)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各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物资)。

三、仪器设备(物资)的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九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作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时,按本章第十七条第三款执行,商定结果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