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差旅费管理 办法》等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4-13


院发〔2015〕9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经院务会研究,现将新修订的《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借款、费用支出与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3.《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借款、费用支出与报销管理办法》


                                                                                                                                                                                                                                                                        主题词:印发 财务 规章制度 通知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      

                                                                                                        2015年4月13日印制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湖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有关规定以事业经费、后勤经费、基建经费开支差旅费的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院各单位应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出差及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门负责人及副高职称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到地级市出差,按每人每天院级领导及正高职务330元、部门部长及副高职务300元、其他教职人员260元;其他地区出差,按每人每天院级领导及正高职务280元、部门部长及副高职务240元、其他教职人员2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为鼓励工作人员选择经济、便捷的宾馆,按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宾馆,在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住宿费限额内,凭住宿发票计算住宿差额(规定限额标准与实际住宿),并按该差额50%给予补贴生活费等费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会及地级市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其他地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可报销出差期间的汽油费、路桥通行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先申请,后出差”的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经费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的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由分管该单位的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由院长审批。审批权限按《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借款及各项费用报销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若出差地机场离城市较远,且确实只能乘出租车前往机场,可凭机票限报一次出租车费用,出租车发票日期必须与所乘飞机航班日期吻合。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无出差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差旅费;有出差审批单并实际出差,但无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无住宿费发票的,无论实际发生费用与否,均不报销相关费用,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由会务费开支或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食宿费的,学院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凭会务开出的合法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学院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学习进修、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院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引进人员调动工作由学院承担车船费的,其行李、家具托运费凭票据实报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因学院公务需要派学生出差,其伙食补助费及城市交通费凭出差审批单核定的出差天数予以补助,住宿费按“其他教职员工”标准凭票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学院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出差管理和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资产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见习实习费列支差旅费的,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以下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用经费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基本原则

1、定额包干:学院各部门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核拨预算,各单位按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在预算控制数内自主使用。

2、专款专用:严格划分公用经费与其他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属于公用经费的开支不得再从单位所管的其他专项经费及学院的相应专项经费中列支。

3、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应本着艰苦创业的理念,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争取花较少的钱办更多的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 公用经费的适用范围

1、办公用品、耗材及维持(护)费:主要包括笔、墨水、纸张及其他小型办公文具、电脑耗材、打印机耗材、体育零星用品购置费等。

2、报刊杂志费:主要包括报刊、专业文献等订阅费。

3、印刷费:主要包括资料的印刷费、文件的复印整理费、装订费。

4、邮寄费:主要包括办公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邮寄费,学生批量邮寄费列入专项经费中。

5、通讯费:包括办公固定电话费、院级领导及部门正副部长移动电话费、辅导员移动电话费。

6、交通费:市内办公用车租车费、公交车费、的士费,以及按规定可报销的车辆费用。

7、差旅费:包括异地出差往返路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

8、会议费:参会会议费、组织费、行业学会或协会年费等。

9、行政办公设备维修费:电脑、电器、办公桌椅及其他行政设备日常小额维修维护(维修金额500元以下)。

10、公务接待费: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对外接待、对外联络费用。

11、劳务费: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包含各部门外聘教师、外教费用等。(本单位职工薪金不在其中,但包含本部门自行安排的加班的工资补贴)对外单位协调费等。

1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办公经费。

三 公用经费预算经费计算办法

1、以部门、学部为单位,每个部门、学部的的公用经费基本数为35000元。

2、各部门以实际在职人数、各学部以行政在职人数(含学部正副部长、系主任、辅导员及教务秘书)为准,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部门在职人数设置1—5档系数,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算公用经费。具体系数: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系数为1;职工人数在6—10人的,系数为0.9;职工人数在11—15人的,系数为0.8;职工人数在16以上的,系数为0.7。

3、公用经费计算公式

各部门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基本数(3.5万)+∑实际在职人数*4000*系数(超额累进法)

四 公用经费管理规定

1、各部门要按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使用经费,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影响日常工作开展;不允许其他专项经费往公用经费中调剂。

2、公用经费开支报账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原始发票必须有出票单位公章、税务部门印章、发票内容真实齐全,包括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名称、购货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填写有误时,应到出票单位更正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办理。采购大宗物品,品种较多不便填写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应附购货清单,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

3、移动话费开支标准:院领导凭票据据实报销;其他部门领导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据报销。报销标准:部门正部长、主持工作的副部长每月150元,全年总额不超过1800元;部门副部长每月120元,全年总额不超过1440元;辅导员移动电话费每月120元,全年不超过1440元。

4、车辆费用、交通费用报销标准:

私车公用的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每年可在公务费中报销汽油、路桥通行费等车辆费用6000元,副部长每年可报4000元;

没有私车的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每年可在公务费中报销交通费4000元,副部长每年可报2000元。

5、公用经费不得报销高档娱乐活动的开支、不得用公用经费旅游或以考察学习为由挂靠旅行社旅游。

6、公用经费使用中出现违反法规法纪或学院规章制度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并视问题轻重扣发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的年终绩效。

7、公务经费为包干预算,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使用,超支的不追加和调整预算。

五 附 则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借款、费用支出与报销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严格学院费用支出与报销管理,根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系指差旅费、招待费、医药费、公用经费、车辆费及其他日常零星费用等,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支出。

第三条 学院费用支出原则:

1、严格预算。根据预算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

2、节流增效。遵循“必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尽量降低费用,减少开支,以达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目的。

3、全程监管。费用支出应做到事先计划,事中控制、事后评估,负责人签字,按审批权限,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总监、院长逐级审批。

第二章 借款管理

第四条 各项借款必须符合与预算的资金安排计划,不允许计划外借款。

第五条需要借款的人员,须填写借款单,预定还款日期,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院长审核;5000元以上(含5000元)还须财务总监、院长审批。审批时需审核相关报告、合同、报价单、出差审批单等借支依据材料。在公务经费中开支的,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借款人将经审批签字后的借款单交财务资产部办理相应的借款手续。

第七条借款人在完成借款相对应的工作任务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财务资产部报账,清理往来款项。逾期不报账或归还借款者,财务资产部将停发其工资至办理完成清帐手续为止。

第八条 前帐未清而需借款的人员,需经财务总监、院长批准后方可借款。所有借款须在下次报销中一并报清。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九条 费用支出事项完成后,费用报销人员应做好报销前的票据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费用票据必须分类粘贴,不得混贴,并在粘贴单右上方注明费用类别、票据张数、金额;例:公用经费的项目(如办公费、报刊杂志费、印刷费、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行政办公设备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对外单位协调费、其他行政办公经费)分类填写、统计金额;

2、粘贴的票据必须整洁、平整、规范,不得超出粘贴的范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或空白报销单上将原始报账凭证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同类、同金额票据集中粘贴)的要求,呈阶梯状依次粘贴;若票据较多,可在多张空白报销单上粘贴;票据关键信息如名称、日期、金额不得被遮盖;一张粘贴单上所有单据上的文字、数字原则上是同一个方向;超过原始凭证粘贴单1/2的单据与粘贴单左上角并齐。

3、有合同、协议的,必须将合同、协议原件与其他单据一并交财务资产部;

4、填写报销票据字迹要工整、内容要完整(报销日期、报销部门、报销人姓名、职别、报销内容、大小写金额、票据张数等)数字要清晰、计算要正确。否则,财务资产部有权拒收。

第十条 费用报销的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1、费用支出必须取得真实的原始凭证,即费用支出必须与经济业务发生相符,严禁伪造、变造。

2、费用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规合法,必须是国家财税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收据。费用支出收取票据时应仔细辨认真假,发现假票据应拒付或要求退款。

3、费用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其内容必须完整。票据内容(如填制日期应在发票的有效期内、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收款单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等)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4、经办人不得授权或者示意出票人(收款人)出具与实际支出金额不符的票据,不得套取回扣。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费用报销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1、报销人员应将整理好的票据,连同批准开支的审批文件一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费用支出的内容和事前审批的金额等事项从严把关,并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2、报销人员将经批准的报销票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主办会计、财务部长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等进行复核,核准后即时办理报账领款手续。

第十二条: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

1、预算内列入专项预算的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签批予以报销;预算经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还须财务总监、院长签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2、预算内各部门的公用经费,5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报销单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总监、院长逐级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3、预算外费用开支5万元以内,由院务会在预算内经费中予以调剂,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财务总监和院长签批后予以报销;5万元(含5万元)以上须报董事长批准后才能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报账时应注意的事项:

1、各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酬金、办公用品等税务发票需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总监和院长签批后予以报销。

2、乘车、船、飞机等超等级标准,在公用经费开支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的报销单据由上一级的领导审批。专项经费列支的由财务总监、院长审批;

3、公务接待费或餐费发票必须附有详单。

4、异地接待费,需说明情况。公用经费开支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中开支的经分管院领导、财务总监、院长审批后方可在部门可开支的经费中报销。

5、行政教学以外的专项经费(如普通话测试费、SYB经费、绿化维护费、行政设备购置费及预算单列直管的费用项目等)按经费性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总监、院长审批方可报销。

6、连号的出租车车票未经签审不予报销;本年度的支出发票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报销,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号。

7、差旅费报销单必须同时附有领导已签字的审批程序表(有会务费的须同时附有会议通知单)。

8、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应附有经批准的资产申购单或采购合同、资产实物入库单;维修发票要附有维修申报单;资产发票必须有财务资产部验收人签字或有验收证明。

9、对于发票、收据、附件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等不能报销的各种票据,财务资产部应作出说明及解释,提出更正措施。情况特殊的(违反财经法规除外),由财务总监和院长签批后予以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差旅费参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公用经费参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招待费参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车辆费参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车辆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资产采购报销参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资产采购、报销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财务资产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